信息 决定、法令、命令、信件 关于给予关税优惠

联邦海关署
信件
2011 年 3 月 10 日第 01-11/10499 号
关于对以电子形式申报的货物给予关税优惠

为了统一适用关税同盟的海关立法,以及针对海关当局在以电子形式报关时确定的某些违反关税优惠条件的事实,联邦海关俄罗斯的服务通知如下。

根据《确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货物原产地规则》(2008 年 12 月 12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定附件) 《关于确定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在给予关税优惠的目的中,运输货物的人应向海关提交纸质货物原产地证明。

根据 2000 年 11 月 30 日独联体政府首脑会议决定批准的货物原产国确定规则第 10、11、15 段,以确认货物原产国从 1994 年 4 月 15 日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成员国,必须向进口国海关当局提交一份格式为 ST-1 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起草在特殊的、受保护的 A4 格式 (210 x 297 毫米) 上,以印刷方式印刷,原件与报关单一起提交。

因此,如果满足关税同盟海关立法规定的所有必要条件,包括提交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可以授予以电子形式报关的关税优惠到海关当局。


第一副主任
海关总署上校
BM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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